“法官,麻烦你帮我约一下原告吧,我把钱给她,赶快解决这事。”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通过蛟河市人民法院督促履行,释法明理,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
走路被撞双腿坏,就医不好真无奈
2022年10月28日早,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将行人小刘撞倒,造成小刘受伤。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孙某负全部责任,小刘无责任。孙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小刘受伤后,于当天入院检查,经诊断:双髋、双肋、左胸、左踝部钝挫伤等,住院治疗31天,孙某为小刘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小刘与孙某、保险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付小刘各项损失2万余元。出院后,小刘伤处未有好转,又辗转到吉林市、长春市、北京市等多家医院就诊,并多次尝试中医诊疗与购药,病情却未见改善。
赔偿未果找法院,诉前鉴定省时间
因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无力支付治疗费,小刘再次向孙某和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向蛟河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司机孙某和保险公司对其后续治疗的费用予以赔偿。因先前并不知道自己受伤如此严重,故小刘并未申请鉴定,便与孙某和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遂小刘到法院立案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申请鉴定。
为加快案件流转,节省当事人时间,蛟河法院安排了诉前鉴定。小刘申请了对此次事故导致的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保险公司申请了对小刘后续住院与此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参与度进行鉴定。两次鉴定均经各方当事人共同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结果为:小刘第二次住院与此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排除第一次住院与第二次住院期间再次受伤外),参与度为完全责任。小刘车祸受伤伤处均不构成残疾等级,事故导致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评为90日,产生后续治疗费2000元。
协调赔偿均拒绝,依法裁判下判决
鉴定结果出具后,为尽快化解纠纷,让各方当事人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诉前调解组和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保险公司和孙某均认为,已与小刘在车祸后达成了和解,不应再承担赔付责任,案件依法进入审判环节。在经过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环节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小刘的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予以支持;对小刘的各项医药费支出,仅支持其与车祸相关、且有正规票据的部分,其他部分,不予支持。经判决,保险公司共应给付小刘各项损失6万余元;孙某应赔偿小刘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403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1元。
心存疑问不履行,耐心释法解心结
判决送达后,保险公司和孙某均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小刘求助到法院,为化解矛盾、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办案人及时联系被告督促履行。经沟通,办案人知晓两名被告均对此案存在心结。保险公司认为小刘达成和解后,应属丧失了撤销权,办案人耐心进行了解释:“因小刘车祸受伤后入院治疗,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的基础是基于第一次住院的检查结果。后小刘在长春某医院的诊断,诊断结果与车祸时小刘第一次住院诊断结果不一致,该情形非小刘所能预见,小刘伤势发生变化后,基于车祸导致的医疗、误工等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理”。经释法明理,保险公司服判,并履行了判决义务,主动和小刘洽谈理赔事宜,但孙某仍迟迟未履行。
在办案人主动与孙某联系并释明法理后,孙某又多次找到办案人:“我就是心里憋屈!明明车祸时她没受什么伤,为什么现在又来找后账?我都买了保险了,怎么还让我赔钱呢!”。针对孙某的诸多疑问,办案人也一一进行了解答:“首先,你们共同委托鉴定,且对鉴定结果均无异议,鉴定结论即证明了小刘后续治疗与车祸具有因果关系,小刘的病情发生了变化,其后续治疗是有必要的,我们也仅对其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作出了判决。其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您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即视为服判,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在您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内容中约定了,仅赔偿车祸导致的直接损失,诸如鉴定费、鉴定检查费、案件受理费这些,都不在保险的理赔范围内,您可以查一下同类型案件,都是这么支持的。”
经多次沟通,孙某终于松了口:“其实我就是心里憋屈,想和你们诉诉苦,你说的我都明白了,你帮我联系原告吧,我同意给钱。”随后孙某把钱交到了法院,因小刘身在外地,办案人通过微信向其转去了孙某的赔偿款,小刘也撤销了执行案件。
立案、审判、执行,是每个案件进入法院的普遍流程,但为了高效解决案件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蛟河法院拓宽审判职能、延伸服务触角,通过诉前委托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集中处理等方式缩短案件周期,又采取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督促履行等措施化解当事人纠纷,真正做到“立审执一体、调判督结合”,让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快实现。
初审:卢计源
复审:于治国
终审:赵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