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核制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本质是压实责任者主体责任,激励院庭长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龙潭法院从三个方面入手开展院庭长阅核工作,切实提高案件裁判质量。
规范阅核流程,加强人员培训。龙潭法院制定了《关于院庭长阅核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24年2月召开了全院大会,审判管理室主任对院庭长阅核工作机制进行了逐条解读。按照该实施办法,除省高院要求阅核的案件外,龙潭法院将所有简易程序作出判决的案件纳入了阅核范围。2024年3月至7月期间,龙潭法院结案1928件,其中经院庭长阅核案件结案数为908件,占比为47.1%。
明确阅核主体,压实管理责任。压实办案法官主体责任,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防止对审判质效的监管出现“宽松软”现象。明确阅核主体和提起方式。在阅核的层级上,对于案情相对简单、内部意见一致的非“四类案件”,一般由庭长或者庭长授权的副庭长阅核。院庭长承办或者参与办理的非“四类案件”,一般不再提请其他院庭领导阅核(承办或者参与办案的院庭长认为有必要的除外),对于“四类案件”实行逐级报请院领导阅核。2024年3月至7月期间,龙潭法院经院领导阅核案件结案数为191件,占比为21.04%;经庭领导阅核案件结案数为717件,占比为78.96%。
更新阅核观念,加强结果运用。阅核工作中,严格区别阅核与审批、办案与管案。阅核严格把关案件的裁判质量,院庭长对审判人员拟定的裁判文书的阅核意见不能变更承办法官、合议庭的合议结果,但是可以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管室负责案件阅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每月统计建立台账。推行院庭长阅核制,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统一裁判标准,降低了案件上诉率。
阅核制是强化责任监督的一道重要“关口”,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的尝试与实践。在今后的工作中,龙潭法院将继续优化阅核程序,压实院庭长监管责任,提高司法效率,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