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民事阶段或者执行初期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其中一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内容,甚至故意拖延执行进度,自认为是一种缓兵之计,但并非明智之举。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运用“预失信”工作机制,顺利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前期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明确约定被告朱某欠付原告徐某的借款应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该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10月生效后,义务人朱某未按调解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某遂向昌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控,同时积极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联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朱某迟迟不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符合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定事由,执行法官本应对朱某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考虑到案件标的不大,直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将对朱某工作生活产生极大影响,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官根据我院制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通知制度》,向朱某送达了失信预告书,提醒被执行人若预告期限届满仍不履行义务将会被正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预失信”震慑下,被执行人抵抗心理不再强烈,执行法官为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过一番劝解,朱某承诺在一个月内分次向徐某微信支付执行款项,并于当日来到昌邑法院自行缴纳执行费。截至目前,被执行人朱某已全部履行完毕,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截至目前,昌邑法院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预通知制度》已促成执行完毕结案91件,和解长期履行结案33件。下一步,昌邑法院将充分发挥“预失信”工作机制作用,积极对义务人进行提醒督促,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