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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玩具枪”,也可能触犯刑法!
作者:昌邑法院 路琦  发布时间:2024-02-21 16:17:15 打印 字号: | |

在人们的普遍认知中,枪支是一种能致人死亡的武器,气枪、仿真枪这些“玩具”与其本质上是有所不同的。但实际上,刑法意义上枪支的概念与其有所不同。下面,就让我们通过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买卖枪支案来共同了解一下“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基本案情

20221月至5月,被告人岳某通过快手直播注册账号“**玩具屋”进行直播宣传,使用微信添加购买人员微信,出售多支枪状物,其中一支销售至吉林市昌邑区居民王某(另案处理)处。后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将购买人员王某处扣押的枪状物认定为枪支。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特征进行了概念性地表述: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了枪支具体的鉴定标准,简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所谓制式枪支,是指已经制造的或者已经完成定型试验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投入装备、使用的各类枪支,如国家军队、警队等相关部门配备的枪支。

(二)对于非制式枪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如自造枪、改造枪等可发射金属弹丸的管状发射器。

(三)对于非制式枪支且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若其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非法持有、买卖枪支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在此温馨提示,枪支管理无小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制造、贩卖枪支均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在购买玩具时不要抱侥幸心理,为寻求刺激冒险购买仿真枪支,因无知而获刑。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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