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速审团队通过以“调”促“和”,成功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通过审判辅助集约中心跟进后续督促履行,以“督”带“执”使案件纠纷高效化解,达到了各方当事人均满意的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佟某在原告徐某与朋友合伙经营的某汽车商贸公司赊购11辆小汽车,总价值约为46万元。佟某对此出具欠条,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偿还本金及利息。期限届满后佟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徐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19年诉至法院,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还款协议,徐某撤回起诉。2020年6月,徐某名下的某汽车商贸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约定涉佟某这笔债权归徐某所有。自上一次徐某撤销起诉后,佟某仅支付了部分本息后仍拖欠19万余元本息未予支付,无奈之下,徐某选择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展化解】
速审团队查阅卷宗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作进一步了解。原告表示,由于双方已心生嫌隙,佟某也移居省外,想通过保全其财产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与佟某沟通,了解到被告对本案中债权主体存在异议。法官认为双方的调解方案虽然有分歧,但不属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有很大缓和的空间。
本着维护双方共同利益、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的原则,办案法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化解案件纠纷。承办法官一边安抚徐某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快化解债务纠纷,一边积极联系佟某,教育其应当讲诚实、守信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释法说明即使公司主体不复存在,工商登记注销时也已明确划分债权人,债务不会随之“一笔勾销”。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下,佟某了解利害关系并表明偿还意愿,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商定调解协议,并当场签收民事调解书。
【督促履行】
协议达成后,审判辅助集约中心的督促专员当天即拨通被告佟某的电话,提示义务人应及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以免进入执行程序,同时警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了解到强制执行风险后,被告立即履行了还款义务。
“督促履行程序”既保障了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又督促了义务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从“执源”上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避免当事人的矛盾激化,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