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你们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今天过来理赔,这是需要的材料。”
“不好意思,您的医疗票据非国家公立医院开具,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范围,我们无法赔付。”
“为什么无法赔付,没有人告诉过我啊!”
这是当事人杨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对话,协商无果,杨某一纸诉状告至船营区人民法院。明明有重疾险却遭拒赔,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
原来,当事人杨某与钟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杨某(投保人)购买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被投保人为钟某等3人,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责任为恶性肿瘤或重大手术疾病医疗三百万元。2020年9月,钟某经某医院确诊患有淋巴瘤,后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5月死亡。后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社会统筹报销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近四万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钟某两次治疗都是在非国家公立医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
船营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钟某在保险期间患有恶性肿瘤,应当按照案涉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关于该保险公司以北京某医院为非国家公立医院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其采用格式文本合同与杨某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应当针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同时在保险单据上以明显文字、字体作出标注。现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单据上亦未采用明显字体作出提示,故该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原告杨某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