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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健身房金蝉脱壳 法院公正执法来维权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2-08-02 15:33:26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争创示范法院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在贯彻适用《民法典》、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快审快结涉民生和涉中小企业案件等方面全力以赴提升司法工作质效。近日,吉林中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纠纷,有效维护了群众权益。

原来,市民小张通过“元气健身俱乐部”的传单,到店办理三年期会员卡,会籍合约甲方显示为“元氘健身俱乐部”。一个月后,该健身房张贴停业通知,“元氚健身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发布通知,承接会员可到其他门店继续锻炼。但是,个体工商户元氘健身俱乐部已经注销。

小张认为,元氚健身公司与元氘健身俱乐部存在经营隶属关系、两者混同,且前者参加消协调解、承继后者权利义务,故向法院起诉元氚健身公司,要求退款。与小张相似经历的案件共计8件,一审法院以告诉主体错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该系列案件上诉后,民二庭法官在了解到小张等曾同健身公司在消费者保护协会有过调解经过后,依法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及消费者保护协会深入调查,详细取证。元氚健身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健身公司与俱乐部已正式交接店面所有事宜。调解笔录记载,健身公司参与消协组织的调解并表示“七日内公司会有最终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调解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能够确定俱乐部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已全部由健身公司承继。小张等人与健身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现因健身公司违约,小张等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价款,其所提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小张等当事人纷纷表示:“多亏了法官,否则我们都不知道还能找谁去退款,法官审理得很认真负责,让我们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我们对审判结果很满意!谢谢法院!今后我们也一定提高警惕,不让自己的权益再受侵害!”


根据上述案例,吉林中院法官给予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服务行业轻量化资产、高周转扩张、多主体分散、线上推广、分包销售及短周期经营等特征的出现,消费者在服务合同纠纷发生后,面临着实际经营者模糊、经营主体事后注销、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解除权及取证举证困难等权利救济的困局。去年全国消协受理的涉及健身房经营的投诉就有2.9万件。对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健身卡时,应做好前期考察,明确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状况,在办卡时警惕低价卡,勿轻信口头承诺,充值金额不易过大。同时应留意合同文本细节,妥善保存相应凭证,在遇到健身房“跑路”情况时固定好如记录协商、调解过程的相应证据。


下一步,吉林中院将持续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院工作的“源头活水”,以学促用,提高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工作的思想认识,在日常工作中着力在强化审判职能、创新服务举措、延伸司法功能上下功夫,扎实做到“百姓事、无小事”,把群众路线根植于思想中、落实在行动上。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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