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唉唉,赶紧住手啊,你们不能动这批水稻,这是我家的,可不是他的……”对法院执行标的有异议?此类情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并不陌生,执行过程中有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标本兼治”的方法,顺利解决了执行异议的问题,还一并执结了案件,获得了三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事情的起因是一起普通的借款纠纷。家住万昌镇新立村的隋某夫妇,某天突然接到了隋某外甥的求助,原来是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隋某家并不富裕,可为了帮助外甥度过难关,隋某夫妻二人商议后向同村的王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2000元的利息。约定的时间到了,隋某却“变了卦”,不仅不肯归还欠款,还表示这钱是自己外甥用的,自己没义务替他还钱。这可把王某气坏了:“不管做什么用途,这钱是隋某借的,怎么就没有义务还了呢?”于是王某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隋某按照约定归还欠款。案件经审理后,王某毫无悬念地获得了胜诉。可面对法院的判决书,隋某依旧采取拖延战术,并没有依照判决归还欠款。王某只能再次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到隋某夫妇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官还了解到隋某患上了脑血栓,妻子要贴身照顾导致两人并无收入来源,案件因此停滞不前。随后,法官调查到隋某耕种的土地近期存放了一批水稻,便火速前往准备查封,进行拍卖。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同村的刘某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表示早在两年前已经租用了隋某的土地,这批水稻正是他存放的。刚刚峰回路转,案件执行又陷入“死胡同”。
法官没有因此放弃,而是联系到了当地村委会,将本案的三方人员聚齐,并请村书记从中协助调解。又考虑到隋某夫妇的实际情况,法官遂从两人子女处入手,耐心解释相关情况,力争获得其子女的理解,代为偿还欠款。最终,在法官的多方协调之下,双方就给付金额达成一致,隋某的儿子也表示愿意帮助父母清偿欠款,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