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李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孙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孙某和李某从网上得知把自己银行卡提供给别人,还能得到上千元的报酬,看到这种“好事”,二人觉得这是一个“躺平”还能赚钱的好机会,因此将自己的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一并交给一名神秘男子,并且非法得利5500元,在2020年10月初,孙某银行卡出入账流水所涉犯罪金额达80万余元,李某银行卡出入账流水所涉犯罪金额达1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例为大家敲响了警钟,用个人信息实名制办理的身份证、电话卡都不可以出售,不法分子如果利用你的证件实施犯罪活动,你很可能就成了“背锅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法益,铲除不法分子犯罪的土壤,切记不要出售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不给犯罪份子实施犯罪,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