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幸成为第一批吃‘电子送达螃蟹’的律师,司法提速工作很到位。”被告代理人感慨道。
2022年1月6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首次适用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
永吉法院开发区法庭受理的某商贸公司诉某石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由于该案件证据多,又涉及“铁路罐车段修、厂修、标签清空、报废期”等专业术语,案件专业性较强,办案法官在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经过4个小时的庭审,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于调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给付时间较近,被告代理人着急返程,其表示须收到调解书后公司财务才能付款。考虑到邮寄送达的时间较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大大缩短了文书送达的时间,保障了调解协议履行的时效。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的新变化: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