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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费起争议 暖心调解化干戈
作者:​昌邑法院 袁艺方  发布时间:2022-01-18 10:22:3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拖欠物业费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物业费收缴困难。法院的多元调解中心也会接到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今天这个案例,就来说一说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多元调解中心对该类案件是如何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2013年11月6日,李某入住昌邑区某小区,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诺书》。可是从2014年末到2020年末,李某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缴未果,找到该院多元调解中心,要求李某给付2014年—2020年所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6552.08元。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联系到被申请人李某的妻子董某,被申请人董某诉称:这房子一直空着没人住,主卧阳台的窗户还一直在漏风。

调解员耐心地询问了窗户漏风的具体位置和原因,并对被申请人董某说:如果房屋窗户确实是有质量问题,你可以去找开发商进行维修。

被申请人董某说:我找不到开发商,就只能找物业给我修。

针对董某反映的这个问题,调解员与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的沟通,物业公司也作出承诺会对董某佳的窗户进行维修。

但是,这个问题解决以后,被申请人董某又提出,这个房子一直空着,也没人居住,董某觉得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所有没有缴纳物业费的必要。

调解员又多次找到业主董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解释说:“你说的这种情况我们以前也遇到过,但是业主不能因为房屋闲置而拒交或少交物业费,所以不能因为你一家房屋闲置物业就会降低成本,也就是不能少雇一名保洁或一名保安。”

被申请人董某说:“这房子我们一直没住,准备以后卖了它。”

调解员再次沟通:“既然这房子你不打算住,还准备卖了它,你就更应该早点把这物业费的事处理好,一旦将来你把房子卖了,涉及到房屋更名过户,新房主一旦知道你这房子还欠着物业费,肯定会和你产生新的纠纷,也会影响你房屋交易。现在马上年底了,物业公司针对陈欠的物业费,也会有一些优惠政策。” 

董某称考虑几天再作答复。

一周后,物业公司给调解员打来电话说:李某的妻子一直没有来物业沟通。调解员连忙给被申请人李某的妻子董某打电话,但她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又过了两周,物业公司又找到调解员说:李某欠物业费的诉讼已经立案了,就在近日开庭,在开庭之前还是希望调解员能帮忙调解一下。

调解员试着给被申请人李某打电话,被申请人李某辩称:自己一直在外地上班,也没时间回去,家里只有妻子和一个五岁的孩子。调解员说:“我最开始和你妻子董某联系,后来她就不接电话了。”被申请人李某说:“她天天可能照顾孩子,所以没听到电话。”调解员说:“你这事已经诉讼了,而且马上就要开庭,这样物业费本金、违约金和诉讼费加起来一定会很多。”被申请人李某称:“我们现在也愿意交物业费,可是由于家庭经济原因,一次性缴清有困难,希望调解员帮忙做做工作,分期付款,但是物业费一定一分不少全部补交齐全。”

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调解员将申请人物业公司和被申请人董某同时约来到调解室,针对李某提出的自身困难,向物业公司进行说明。双方在调解员调解协商下,拟定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李某欠物业费(2015年—2021年)6062.28元,于1月30日之前给付物业费2309.44元,于3月30日之前给付物业费2020.76元,于4月30日之前给付物业费1732.08元,;二、被申请人李某于1月30日之前给付物业费违约金150元;三、被申请人李某承担诉讼费;四、申请人物业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纠纷一次了结,以后不再追究。

 至此,一件拖欠六年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结事了。虽然拖欠物业费不是什么疑难杂案,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社会现象,但是该现象并不是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应该是对立面: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由于各种原因拖欠物业费;而物业公司由于资金流跟不上,怠于行使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双方矛盾激增。

法官有话说:如果所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都经过诉讼解决问题,那么会大量增加诉累,且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通过多元调解解决问题,既不会导致矛盾的升级,也不会让双方对簿公堂形成利益对立面,更适合解决这种批量的物业纠纷,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业主与物业长久和谐关系的维系,一举多得。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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