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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贪小便宜吃大亏 偷盗不成受刑罚
作者:永吉法院 梁冰冰 邢楠楠  发布时间:2022-01-11 11:00:34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句话告诫我们做人做事要有道德底线,要守住法律底线。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2021年9月,在口前镇某服饰店内,被告人张某趁店员不备先后四次盗窃店内衣物。殊不知,在侥幸自己没有花一分钱就得到东西的同时,监控已记录了他的一举一动,最终张某因盗窃衣物被民警抓获归案。庭审中,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因多次盗窃衣物已构成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示:不义之财不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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