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理一起房屋纠纷一案。胡某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于某与胡某某返还自己房屋,立即从原告的房屋迁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称为了给母亲养老,购买了一处住房,被告刘某、胡某某称没有住房,想借原告的房子居住一段时间,因原告胡某与被告胡某某是亲姐妹,所以原告同意出借房屋。刘某辩称,诉争的房屋是我和胡某某夫妻买的,为了贷款方便,用原告的名字登记的,实际购房出资人是刘某。
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胡某名下,即胡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刘某提出诉争的房屋是其购买的,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我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从原告向原告返还房屋,从争议房屋中迁出。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房屋买卖是大事,操作起来需谨慎,避免后期后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