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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蛟河法院 沈红梅 宋艺萍  发布时间:2021-12-30 14:23: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终被告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2月19日,任某与徐某在蛟河市某村吃饭喝酒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用手互抓对方肩部,在撕扯过程中二人同时摔倒在炕上,致徐某受伤。经蛟河市人民法院审判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任某赔偿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10 067.48元。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赔偿。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11月5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查封任某家院内的水稻和玉米,并向任某告知了应遵守的事项。任某视法院的查封和应遵守事项于不顾,于2020年2月间,在没有向法院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扣押的水稻和玉米出售,并将出售所得粮款挥霍。其行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人任某与徐某达成和解,任某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迟延利息共计人民币86000元,并已全部付清。根据被告人任某的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收到法律惩处,给每个人都敲响了一次警钟,每位公民都要遵法守法,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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