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的犯罪行为,刑法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春,孙某为了进一步扩大自己耕种土地,获得更大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来到蛟河市某村镇山坡下一片林地破坏林地性质,耕种玉米,至今,耕种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折合19市亩,林地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处其在下一造林周期内恢复被其非法占用国有林地的生态功能。
本次案件是公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因被告人对其非法占用的林地土质的破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恢复原状也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渐进恢复,故应判决被告人在一定的周期内恢复原状为宜。被告人孙某曾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被告人在该案中具体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作出本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