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亦呈不断上升趋势,伤亡人数也逐年增加。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酒驾、醉驾、超速、疲劳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自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后,虽从法律层面约束广大驾驶员驾驶行为,杜绝饮酒驾车,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贪杯之后放任自身行为,不听劝阻饮酒驾车,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情简介】2021年4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蛟河市某路段超车时将王某某撞伤,造成王某某锁骨、掌骨、胸椎、肋骨等多处骨折,身体多处挫伤。经鉴定,王某某左锁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左拇掌骨骨折为十级伤残。李某系饮酒驾驶且违章超车,经蛟河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蛟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为11万余元。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不负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广大交通参与人,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人人守法,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坚决避免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行人在道路上出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心,要有避险意识,认清各种交通标识,注意交通安全,避免发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