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王某与房东丁某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个月。住进来几天后,王某就觉得自己身体不舒服,一开始以为是感冒,可随后几天又出现了头昏脑胀、咽痛等状态,王某怀疑可能是租房内甲醛超标。
5月21日,王某前往医院急诊,医院诊断为:甲醛毒性效应。5月26日,王某以及其他室友聘请检测公司对涉案租赁房屋的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为甲醛标准、总发挥性有机物TVOC标准不合格。
之后,王某其他室友陆续与丁某达成调解协议,但王某与丁某协商赔偿未果,起诉至船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房屋租赁费、检测费等费用共计63164.2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医院就诊材料,可以明确原告就诊的不适症状为甲醛中毒效应。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身体不适的伤害,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对自己身体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过失。被告在得知原告身体不适并为其找到临时借宿处时,原告没有及时搬出,仍继续居住两三天,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全部案情,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比例为宜。
经审理,法院确认原告因甲醛中毒造成的现有损失包含医疗费、营养费、租赁费、交通费,合计为4697.5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身体损害赔偿2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以及误工费2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丁某对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赔偿比例即3288.26元,剩余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