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在常山镇司法所常山巡回审判点高效率处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3月8日,被告江某、胡某 (夫妻关系)从原告李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双方约定此笔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0.8% 计算,使用期限一年。2021年2月9日,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800元,本金6200元,尾款93800元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将被告江某、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3800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93800元,月利率0.8%计算,从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办案法官核实情况之后,立即与被告江某和胡某联系,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并进行开庭传唤。多次协商无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桦甸法院本着“公正执法 ,司法为民”的原则,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江某、胡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判决被告于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93800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借款利息,按本金93800元,月利率0.8%计算,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桦甸法院以高效为民的初心,使百姓的诉求得到快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