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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借条上签名 是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作者:桦甸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30 09:10: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被告小丁在父母借条上签名,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刘某与丁某系夫妻关系,小丁系二人之女。2018年,刘某、丁某向冯某借款80万,用于经营车行,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金”。过了不久,小丁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并标注身份证号。2019年,刘某、小丁为冯某出具借款延期说明,约定“2018.9.27借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因资金尚未回笼,经与出借人冯某协商一致,该款延期至2020年6月26日还款,借款利息支付方式与原借条约定一致。”因到约定日期后丁某三人并未还款,冯某遂将刘某、丁某、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等三人共同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丁在本案中的身份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是否应对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桦甸法院审理认为,借条的债权债务早已形成,无需小丁作为见证人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小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签署借条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应有基本的认知,若其主观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名,其应在借条签名前明确标注“见证人”才符合常理,后小丁同样在延期说明上签名,进一步印证了小丁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认为小丁系本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丁某、小丁共同偿还冯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讲人情也要懂法律,在借款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并及时保存证据。 借条上不可随意签名,必须签名的情况下需明确自己的身份,避免引起争议纠纷。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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