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了林地利用标准和规划,强化林地承包经营中的生态责任,赋予发包方承包地收回权,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纠纷的案件。
2007年,张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双方依照《林地承包合同》履行了合同内容,张某于2013年在县林业局获得了林权证。2021年9月,张某在查档案时发现,自然资源局曾向第三人柳某颁发了自己所承包林地的林权证。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已经颁发给柳某发放的林权证。
经过法庭调查,办案法官认为解决争议的关键点是看张某和柳某手中各自林权证中载明的边界是否有重合部分。为了查明现场情况,庭后办案法官及干警与张某、柳某、林业局、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一同到林地现场实地踏查,力争还原林地现场实际情况。因前几天刚下过大雪,且林地偏远,干警们深一脚浅一脚走了一个多小时山路才到达了林地位置。在各方人员共同见证下,法院工作人员现场踏查林地四至情况。最终因案涉林地权属不明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