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审理一起关于离异夫妻给付孩子抚养费纠纷。办案法官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情况,最终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小丽(化名)和小李(化名)原本是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了5年,育有一女。后因多种原因双方在民政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约定女儿由母亲小丽抚养,父亲小李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小李离婚后每月都能按时给付抚养费。但随着时间推移,孩子渐渐长大,每月500元已不能维持女儿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小丽找到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200元,小李没有同意,双方多次僵持不下,无奈小丽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到小丽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左右,没有再婚,独自带孩子生活实属不易。小李已重新组建家庭并有了孩子,有固定工作且工资稳定。然而小李以工资不高,妻子还没有工作为由拒绝给付更多抚养费。经法官多次沟通,双方没有达成和解意见。法官考虑到孩子尚小参加庭审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于是决定到小李单位了解其工资收入情况。经查小李每月固定收入4800元,单位缴纳五险一金,远远高于小丽收入。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调解,一方面安抚小丽的情绪,一方面劝导小李:虽然你们二人离婚了,但是双方对孩子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在孩子大了,各方面花销也水涨船高,原定抚养费标准早就不足以维持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所需。以前孩子妈妈独自承担了,现在小丽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最后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小李终于同意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小丽也表示理解对方再婚后的压力,双方当场达成和解。
法条提示: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同行业收入或年平均收入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病或残疾,可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