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花明天的钱,是不少当代年轻人的消费观。花呗、白条、信用卡,“门门”精通。信用卡只限本人消费使用,禁止外借,但在现实生活中,碍于面子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最近就受理了一件这样的纠纷。
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张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陈某让其刷卡周转,出于两人是好朋友的关系,也并未出具借条。就这样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和11家网贷并获得借款后再借给自己的好朋友陈某。
不过,陈某刷卡消费后,只偿还了信用卡的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偿还信用卡的其他消费欠款,经张某多次催要,陈某仍未还款,张某迫于无奈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张某和陈某为朋友关系,张某出于信任,让陈某使用其银行卡,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借贷关系,这种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共37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后提醒大家,握紧你的信用卡,不要因一时豪爽而拿给别人刷。别人借钱时,不要因一时“仗义”套现借钱给别人,当确实要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打好借条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