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要投资一定的资金入伙,便可按年分配利润,且无需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的“好事”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当事人张某本想通过投资入伙获利,却险些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案情简介:张某在朋友圈看见林某发布招股说明,宣传拟成立某口腔医院。该意向书中约定张某投资30万元用于医院建设,可按年分配利润,且不用负担经营亏损风险。签订意向书后,林某向张某出具30万元收条一张。后在《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张某未参加经营和利润分配。经索要分红未果,张某无奈起诉林某要求返还3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法官对这起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认为,被告林某与张某之间虽存在合伙关系,但原被告签订的《意向书》不具有合伙投资的基本特征,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既不参与经营管理又不负担风险的投资协议需谨慎签订。以投资入股作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不负担风险的民事行为有可能被认定“名为投资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投资按理有风险,若无风险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