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涉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21年3月3日16时许,在舒兰市法特镇张某家中,被告人张某与刘某吃饭时,不小心把吃剩下的辣椒根扔到刘某碗中,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从身旁圆桌菜墩拿起菜刀砍了刘某右侧胳膊大臂外侧一刀,经舒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右上臂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舒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的基础上,舒兰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