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很多人选择购房投资,并出租闲置房产以获得更多投资收益。但是,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房屋损害、房屋转租、拖欠房租等。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8月,林某将自己200多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等相关租赁事宜。但是,李某不仅没有按期支付房租,还拖欠半年之久。林某无奈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后来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支付林某所拖欠的房租,林某撤诉,双方又重新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协议。但是,达成调解后,李某不但没有兑现承诺支付房租款,而且不再接听林某的电话,并将林某的微信拉黑,至此,林某再也联系不上李某。
2021年9月,因李某迟迟不能支付房租,也没有向林某返还房屋,林某在给李某发送短信通知后,自行开锁收回房屋,并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开庭当天,李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法院判令李某支付林某7个月的租金3万余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