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文明用语不仅体现在现实的交流沟通中,也体现在微信、微博、QQ等互联网社交APP中,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互联网却不应是法外之地。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一起涉及微信群言论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与张某都曾是某丝织厂的员工,之前双方并不认识,但是同在一个单位微信工作群里。一次王某组织聚餐,双方因聚餐费用产生了分歧,王某在群里指名道姓的说张某,用语不礼貌。张某也很生气,在群里对王某进行辱骂,说了很多脏话。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但王某余怒未消,认为张某侵害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民事赔偿,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此次事件的都有自己的想法,双方分歧较大,虽然办案法官耐心地劝说二人,但是也未能达成调解。最后经过双方的答辩陈述,举证质证,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张某的行为对王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但本案中王某主张的“名誉伤害赔偿款”,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失的具体内容及计算方式,故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要认为网络是虚拟的,就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上,随意转载和发送不良信息,以及传播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同样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更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