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落实企业负责人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负责人闫某的案件中,办案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本着依法办案,同时兼顾保护民企发展的原则,结合案情具体分析,综合考虑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努力做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闫某,明知其公司名下的广润新生活9号楼70余套房产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9月1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三年,仍将被查封的房产对外出售,至案发已非法出售查封房屋共计49套。案件审理时,考虑到被告人闫某系企业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且其自愿认罪,民事诉讼案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原告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闫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考虑闫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院在审理民营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中,全面贯彻落实省高院、中共磐石市委关于推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案件审理、定罪量刑的全过程中贯彻执行《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磐石法院对优质高效完成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任务的重视,努力为辖区企业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尽可能的减少了司法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的保障了磐石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