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知名教育机构经营出现问题,众多学费以及人员劳动一系列问题无法解决。
董某就是其中一员。他在这所机构里担任市场专员一职,2020年1月至8月约定原告实习期为15 到20天,工资2,000元。实习转正后每月3,500元(不包含提成奖金等额外工资)。1月份公司主动提出向本人预支工资5,000元用于生活费用。往后5个月每月从基本工资扣除1,000元,在就职期内被告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人主张被告支付除第1个月以外,2月至7月共计6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在职期间约定非协议班型提成为5%至10%,协议班型提成1%,学员通过后另提5%至10%。目前有21万元左右协议提成待是否通过后再支付。7月份工资被告也未全额支付,实发工资与工资条不符,缺少非协议班型交费3,680元,提成为184元;协议班型交费17,800元,提成为890元,二项共计1,097元。在职期间也未给本人缴纳五险一金。为此,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拖欠工资,被告均予以拒绝。
经过法院的调节后,双方达成协议。教育机构一次性给董某6仟元。完美的解决了这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