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被告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8年,王某与其朋友赵某、张某在蛟河市某酒吧喝酒,因赵某与人发生争执,被害人李某在旁看热闹引起赵某不满,遂对其辱骂,后王某伙同张某、赵某对李某进行追打。李某躲至酒吧吧台内,王某手持玻璃杯等物品继续多次扔砸李某,其中玻璃杯砸到吧台后面的酒柜后破碎,碎片崩到李某右眉处,扔打过程中同时打到吧台内的被害人刘某头部。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右眉上疤痕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最终,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提示,喝酒要适量,酒后莫冲动。不要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