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史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陈某以每套350元钱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史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作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在吉林市船营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北大街支行、吉林市丰满区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宜山路支行分别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U盾(K宝)绑定手机卡,出售给陈某。但陈某以需要验卡为由将卡拿走后,并未支付其报酬。经查,史某出售给陈某的卡被多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流转活动,双卡收支合计人民币近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个月。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法律的学习了解,希望大家能明白,“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的,如果被用在犯罪面前,那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