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蛟河法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刑附民案件的始终,坚持三级调解机制,采取扩大赔偿主体、借助社会力量、加强案外协调等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在某小区内,孙某与关某发生口角,二人争执不下,没想到二人都是有备而来,关某气不过,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打了孙某左小臂一下,孙某的怒气随即被点燃,掏出携带的水果刀捅了关某腹部一刀,关某害怕孙某继续行凶,遂逃离现场。
原来孙某与关某长期存在经济债务纠纷,二人约好见面,本想解决纠纷,却一言不合,大打出手,甚至动用“兵器”,谈判现场变成了行凶现场。
关某动手在先,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的过错,孙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在法律的公正审判下,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民事赔偿部分,关某主张孙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期初孙某对费用存疑,法官结合关某提供具体证据,逐项释法明理,对合理赔偿费用加以说明,对合理范围外的费用依法去除,最终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人孙某在刑事犯罪上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关某获得了孙某的积极赔偿,其中离不开法官的积极参与,刑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庭审现场亦有法有情,蛟河法院将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为推进刑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