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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波折37万元理赔款终获赔
作者:桦甸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9 08:54: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1在人寿保险公司桦甸支公司投保了多份人身保险。赵某1于2019年2月1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赵某1的继承人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向人寿保险桦甸支公司申请理赔,人寿保险桦甸支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拒赔通知。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7万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赵某1系自杀,不应获得赔偿,但其又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办案法官在了解其想法后,向其释明法律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若无有力证据提供,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赵某1已经去世,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情况下,应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办案法官通过法理、情理,做保险公司方面工作,通过法院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37万保险赔偿金及相应利息,并实际履行自身义务。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其实很多矛盾纠纷一开始并不是十分激烈、无法调和的,只要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语言坦诚中肯,设身处地的为双方打算,想当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才能达到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的效果。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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