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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亦“国事”,带娃有遵循
家庭教育法即将实施
作者:丰满法院 孙子涵  发布时间:2021-11-25 14:10:3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家庭教育暴露一系列突出问题,有的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有的父母过度溺爱,教育不当,有的父母奉信“棒打出孝子”,将殴打虐待作为教育方式,有的父母不知道如何教,家庭监管不力轻则家长疏于管教,重则引发刑事犯罪。

案例一

家庭管教缺失,未成年被告人迫切想要赚钱满足玩游戏的消费需求,从而导致犯罪。

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20日间,被告人姜某通过将买卖或者租赁来的微信账号转租给他人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等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姜某在6-9岁期间,父母到外地打工,被告人留守家中,跟随家中老人生活。11岁时姜某跟随父母到他乡读书,但由于父母忙于生计对被告人疏于管教,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出现厌学心理。曾因患精神压抑症,被告人有抽烟、喝酒、纹身、夜不归宿、到网吧玩游戏等不良行为。因被告人法律意思单薄,辨别是非能力较为薄弱,加上受到朋友蛊惑,家庭管教松懈与缺失,被告人迫切想要赚钱满足玩游戏的消费需求,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

父母教育不当,未成年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辍学结交不良青年,导致抽烟、纹身、吸毒等不良行为,从而走上贩毒道路。

被告人于某家庭结构完整,家庭关系和睦。被告人从小跟随父母生活,在父母监管下长大。父亲平时对被告人教育较为严厉。于某学习成绩较差,初二开始产生厌学心理,初中辍学后又到技工学校就读,不久便又辍学。其自控能力差、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辍学后父母对其监管力度下降,开始结交不良青年,有抽烟、纹身、吸毒、贩毒等不良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明确,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父母、监护人要为家庭教育负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同时,国家和社会将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针对生而不养的情形

对留守儿童的亲情困境,做父母也需要专业指导。在紧抓未成年人减负之外,对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注也成为该法的亮点之一。《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针对养而不教的情形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明确,公检法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针对过度溺爱的情形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棒打出孝子”的情形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次,我国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表明家庭教育有自己的本质与特性,它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教育,它是以生活实践教孩子做人的教育,而不是以追逐考试名次和升入名校为目标的竞争。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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