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筒山法庭成功审结了两起原被告相同,但法律关系不同的案件。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聂某与张某系再婚,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张某再婚前育有五名子女,后因家庭矛盾,聂某、张某分别与自己的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共同生活,张某去世后,遗留一房屋,抚恤金、丧葬费3万余元。聂某与五名子女协商分割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
因此案继承与共有物分割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分开审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刘贵玉、刘辉选择在同一天为当事人展开调解,通过面对面、背对背调解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意见、安抚双方情绪、入情入理地为双方做调解工作,张某遗留的房屋由张A继承,聂某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的权利,并将其所享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赠与五名子女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的权利,张A当庭给付聂素琴房屋折价款15,000.00元;五名子女共同给付聂某抚恤金、丧葬费15,000.00元。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给付,实现了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该案的审理,注重法理又不忽视情理,案件审结同时又修复了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弘扬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