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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五年修路款 桦甸法院为民撑腰解民忧
作者:桦甸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23 13:26:32 打印 字号: | |

常言道“要想富,先修路”,修路本是件便民利民的好事,但修路后拒不支付修路款,就让好事变成糟心事了。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拖欠修路款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时任桦甸市某村下辖社社长的王某亮雇佣当事人王某为该社修整拉地道,承诺给付其修路款5400元。但路修好后,王某亮却一直没给付修路款,多次追讨后,王某亮便神秘消失了。五年过去了,王某亮依旧下落不明,王某无奈之下将其所在村、下辖社及王某亮起诉至桦甸法院,想依法追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村及下辖社辩称现任村委会主任是2020年任职,现任社主任是2018年开始接替王某亮职务,对于原告王某主张的欠修路款一事皆不知情。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亮担任该社主任时,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决定雇佣王某修路,导致拖欠修路款,其行为在未经该社和村委会追认的情况下,对该村及其下辖社不发生效力,应由王某亮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王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王某修路款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酬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等事项,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属于村民小组的有关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所做决定及实施情况应该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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