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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法理难容
作者:龙潭法院 张维炜  发布时间:2021-11-09 10:14:07 打印 字号: | |

在楼道的墙壁上,地面上,甚至大街小巷都随处可见“办证”“刻章”的字样。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想借此“发财”,大证、小证都能办;公章、财务章都能刻。他们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有求必应;有“过硬”的技术手段——以假乱真;当然,他们还特殊的社会待遇——法律制裁。


近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涉嫌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以获利为目的,为本市龙潭区、昌邑区的孙某、姜某等多人伪造、买卖假离婚证、假户口本、假不动产权证等多种假证,涉及范围之广,危害性极大,更有损国家信誉。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追缴张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于某,以获利为目的为被告人张某牵线搭桥,为孙某、常某等人买卖假离婚证,从中获利650元。于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五十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制作使用的合法性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密,不可制假进行贩卖。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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