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他人财物,王某在1年内已被行政处罚一次,但他不知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这次,他面临的是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罚。
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自家小型手推车,在舒兰市北城街正阳西区北侧空地草坪,将被害人张某放置在货车旁边的两个钩机斗子分两次运回位于自家仓房藏匿,准备日后出售。经舒兰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窃的两个钩机斗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盗窃的两个钩机斗子已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舒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50%,且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已经年满71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退赃,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经舒兰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王某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守法才能行稳致远。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不法分子趁机取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