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王阿姨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与王阿姨同住,对王阿姨的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照顾有加。小儿子在外地,鲜少在王阿姨跟前露面。王阿姨曾跟邻居提起自己名下的房屋以后想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听说了此事非常生气,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阿姨立了一份房屋归自己一个人继承的遗嘱。王阿姨每天以泪洗面,最终病倒了。后来经居委会调解、亲朋劝解,小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悔改的决心。王阿姨对小儿子的行为表示原谅和宽恕。
法官提醒:立遗嘱须自愿,受胁迫则无效。
法官普法:《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所以,王阿姨在被小儿子逼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而且,按照《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因此,王阿姨的小儿子以胁迫手段迫使王阿姨设立遗嘱的行为,如果没有得到王阿姨的原谅和宽恕,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王阿姨的房屋,还有可能会使自己丧失继承权。这就是《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宽恕制度的设立不仅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还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机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