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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法院:盗窃二人组,跨省流窜作案多起
作者:舒兰法院 夏爽  发布时间:2021-11-01 13:38:2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至4月间,就在万籁俱静,漆黑一片的深夜,两位包裹严实的“黑衣人”杨某和苏某,行走在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等多地高档小区的外墙体,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而后消失在黑影深处……

二人多起盗窃方式出奇的类似,都是撬开阳台门,或者撬窗进入室内,他们以为自己是“蜘蛛侠”吗?可他们连基本的正义感都没有。

被告人杨某负责实施入户盗窃,被告人苏某负责开车和为被告人杨某实施入户盗窃放风;所盗物品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

别看二人是盗窃犯,但却对盗窃的赃物相当之挑剔,非黄金入不了人家的法眼,盗窃的都是金锁、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黄金首饰。二人销赃的地点更是跨多个省份。

被告人杨某、苏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均系累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苏某对犯罪作用、二人对赃物价格认定结论书都有异议,极尽狡辩之能事,但事实就摆在面前,客观事实终究是客观事实,不以主观目的为转移,对二人的辩解不予采纳。

舒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苏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苏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手的眼睛。”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和苏某,曾因盗窃罪入狱,后刑满释放后仍贼心不改,又实施了盗窃,然而,再“精心”的犯罪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脚踏实地生活才是生活的真谛,切莫为了赚取不义之财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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