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收买银行卡(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其妻子郭某名下3张银行卡以每张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现经公安机关电诈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被告人张某出售的郭某名下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支付结算人民币454852元。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舒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
我们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走偏门贪图小便宜,以免因小失大。不轻易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出现个人信息被盗用而“被贷款”的情况,甚至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构成犯罪,追悔莫及。
在高压打击态势下,信息网络犯罪依然屡禁不止,这与其背后衍生出的信息流、资金流等黑灰产业链密切相关,而银行卡、手机卡和第三方支付通道正是其流通的重要载体。所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只有从源头上切断信息流、资金流,才能有效遏制各类信息网络犯罪。
舒兰市人民法院响应国家号召,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加大打击力度,助力“断卡”行动。将犯罪的“毒流”掐断在萌芽中,我们相信 “天下无诈”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