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以前的人们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差,因此有很多夫妻结婚时并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便一起生活,也有很多再婚夫妻本着搭伙过日子的心态,未进行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那么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又能否到法院起诉离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