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合同起争执 法官化纠纷
作者:船营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29 10:13:07 打印 字号: | |

调解的优越之处在于,法律无法到达的地方,调解能够往前迈一步,到达情理所及之处。近日,船营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杨某是船营区某商场商铺租赁户,代理某品牌服饰,2019年5月,王某拟承接该店铺经营权,遂与杨某协商后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在收取全部转让价款后协助王某办理门店租赁权转让,王某在协议签订之日当即支付了定金5万元。事后,王某从商场处得知,杨某转租给自己的商铺在签订转租协议前并未经商场处书面同意,商场处并不知情。因杨某与商场处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商铺转让必须事先经商场书面同意,为此杨某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不能实现,王某要求杨某退还订金,杨某拒不退还,王某遂诉至船营法院。

船营法院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认为事实清楚,有可调解的余地,于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之初,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非常激动,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摆事实,讲法律,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在承办法官不厌其烦的做工作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一致同意解除转让协议,且杨某在约定时间内退还王某定金。

近年来,为有效应对案多人少困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船营法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优先调解,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最大程度避免当事人诉累。


 
责任编辑:马金鑫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