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案件的是否当事人,都是源于过去或现在的亲情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如继承案件和赡养案件,双方间的亲属关系是永远无法改变的;而离婚案件、抚养权、抚育费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也是及于过去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
在我们调解的案件中,除了极少数矛盾较缓和的案件外,绝大多数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无论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还是有过婚姻关系的双方,一旦他们走到法庭,相对的双方就充满了敌意。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认可把钱花在费用上。分文不让,寸金必争,一拼到底。在他们身上看不到一点点的亲情和人性,真是可恨又可怕。年轻人的所为尚可忍耐,为什么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也如此荒唐呢?他们的良知呢?他们的传统呢?丢的拿么干净,变得那么可悲,没有有一点人性。
如一个亲母女关系的继承纠纷,为了争夺几万元而一决胜负,双方为此支出的费用达十几万元,直到终审……;几个继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亲兄弟姐妹关系,最小的兄弟因为父母送终而得到了父母留下的、不值几文钱的,也是其唯一的栖身之地房产,且有父母留下不太规范的遗嘱。在老人尸骨尚未寒凉之即,富有的兄姐们为了瓜分这可怜的财产,避开过去赡养父母不谈,置手足残疾和穷困潦倒而不顾,开始了对其的围攻战……;离婚的双方置过去的婚姻关系和幼小的亲生子女而不顾,为了一点财产编假造谎,甚至恶语伤人… …;
赡养案件的一些老人,年轻时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甚至一走了之,至儿女艰难地度过未成年时期。他们老了不中用了,回来要求儿女赡养;还有的老人年轻时和结发离婚,晚年儿女不计前嫌,几个儿女都要去照顾其晚年生活 ,但该老人不从,非找保姆陪伴。在保姆的教诲下,该老人不顾儿女的贫困,将自己的住宅楼过户给保姆。这还不算,自己月退休工资收入三千多元,还要求每个子女给付赡养费月一千元,包括在本地区生活最低水平的子女。还振振有声“要赡养费是我的权利”。可耻至极。
以上种种,让我们看到了道德冲破了底线,亲情、人性沦丧。让我们不敢去想这样发展下去会怎样。这已经不是几个家庭和个别人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这种金钱、利益高于人性和亲情的人际关系和思维任其发展,在人世间连亲情都没了,实在是太可怕了。
所以,我们身处调解这些关系的法律人应该站出来向这些人和事勇于用亲情说事。工作中,我们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去阻止哪些正常合理的主张,如法定继承中的富有和贫穷手足之间,富有者要求平等分配遗产并无过错可言,这是在法律层面而论。如果用亲情用感情去引导说服富有者让步,这并不违背法律的初衷,也同样不会引起被说着反感和非议,因为他们有亲属这层特殊关系。无论引导成与败,我们都要力争做到位,即使没有成功,也让他们感受到世间还有人性和亲情呼唤,还有人在固守良知。从另一个角度讲对那些不讲亲情无理要求的人,调解中我们要对他们严格说教,让他们的奢求看不到一点点希望。审理判决中要严苛事实和法律,让他们无便宜可占。这样做或许对社会还会有些益处。
在我们这个圈子里,我们五老工作者包括其他成员,都应该重视这一问题,一个是我们自身,还有就是我们身边无所不在,只要有家庭就有这些问题和纠纷的隐患。如何防止纠纷的发生呢?老人要在生前把事情安排好,尤其是两个二个子女以上的老人。如果你身体好,原配都健在,那就把你的财产作出安排,如果是遗嘱一定要注意它的遗嘱的合法性,否则百年后该遗嘱废纸一张,纠纷照样存在,留下的还是纷争。如果身体不好需要子女照顾的,可用赡养协议的方式,把财产和赡养结合起来,只有你尽了赡养义务,你才有得到老人财产的权利。如果你孤身一人要找伴侣,除了要考察其人品之外,更要在双方结婚之前把各自的财产作出约定,包括各自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上述所指的是继承和赡养老人以及老人如何保护自己涉及到问题。我们处理好了,不留下纠纷,不说稳定社会吧,起码儿女亲属之间不伤和气,还有亲情在,人性才能回归延续。建议我们首先要知道这些,并能主动去做到。而且要努力向身边和社会去扩散,让更多的人都动起来,纠纷减少了,对亲情和人性的撞击少了,亲情及人性才会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