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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广告合同起争议,延长履行保双赢
作者:昌邑法院 郑成军  发布时间:2021-10-29 08:26: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9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意向合作协议》,约定将市某繁华道路两侧绿化带70块广告牌作为广告发布媒体,每块广告牌5500元,发布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国际商贸中心项目的营销、楼盘销售、招聘、物业管理、企业形象宣传等内容,发布时间为2016年5月—2018年5月,连续两年发布,中途如需更换广告内容由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需现金支付。

协议履行完毕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国际商贸中心11栋13号商品房折抵了广告费,但一直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021年5月7日,B广告有限公司找到调解室,要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找到调解室。

申请人B广告有限公司经理关某诉称:自己的广告公司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的是两年的广告合同,并按时发布了相应的广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答应拿门市房来顶账,但就一直没有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调解员问:那你们现在差哪一步就能办理更名手续了?

申请人关某说:网签和备案我们都整完了,现在就差一张发票了。

调解员又问:那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没有说什么时候能给你开发票?

申请人关某无奈地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发票可以开,但就是不能现在给我。


调解员带着这些疑问向被申请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刘某询问此事。

被申请人刘某辩称:自己所在的公司是与B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广告发布合同,但实际上只发布了一年的广告,第二年就没有发布。

调解员问:那为什么第二年没有发布?

被申请人刘某解释说:我们公司手头有两个项目,一个是国际商贸中心,另一个就是自由贸易港。国际商贸中心项目已经上马,但自由贸易港项目一直没有开工建设。

调解员又问:那这个自由贸易港项目现在进行到哪一步了?

被申请人刘某说:2020年5月,我们地皮已经拿到手了,就差政府审批了。

调解员说:那也就是说两年内你们必须开工,但现在只剩下一年了。


通过交谈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花了两年的广告费,实际只打了一年的广告,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的效果。而B广告有限公司认为自己虽然只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了一年的广告,但是相应的广告位一直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留着,相当于为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了两年的广告。一面是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亏得慌,一面是B广告有限公司认为自己都做了。

如何平衡双方的关系并找到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法成为调解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调解员单独找到被申请人刘某说:你们公司和B广告有限公司签的是两年的广告合同,对方已经为你打了一年的广告,剩下一年虽然没打广告,但人家广告公司也为你们预留了广告位,这些也是钱,如果不给你们公司留着,转给其他公司都是能收到广告费的。

被申请人刘某无奈地说:其实公司早就把发票开出来了,一直不给的原因就是怕发票给了,以后广告公司不会再给我们预留广告位,也不会再给我们打广告。

调解员说:你说的话我能理解,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要好好处的,公司与公司也是这样的,如果你们公司拿发票卡着广告公司,这样做也不利于你们今后的合作关系。

被申请人刘某没有说话。

调解员接着说:我看得出你们公司有顾虑,但是这样压着发票不给也不是个办法,这样下去只会让你们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不利于你们今后的合作。我看不如这么办,你们之间签一个《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一个履行期限,这样你们的顾虑就没有了,你把发票给对方,这样你们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满足,这岂不是更好?

被申请人刘某想了想说:那我回去和公司领导汇报一下,尽快给你答复。


调解员又单独找到申请人广告公司关某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那边我已经谈得差不多了,只需要你们签订《补充协议》,把广告履行期限延长一段时间,对方就会把发票给你,你也可以马上去更名过户了。

申请人广告公司关某想了想说:那好吧!

调解员接着说:具体延长时间还没定,等房地产公司那边有消息我通知你。但我也劝你一句,延长时间上你不要太计较,毕竟你来我们这目的是要发票,要的是更名过户,我听说那商品房的位置不是太好,价格也在掉,尽早拿到手对你更有利。

一周后,调解员第二次将双方当事人找到调解室,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市某广告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广告发布时间延长到了2022年12月31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当场把商品房发票交到了申请人B广告有限公司经理关某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共识,实现了双赢,一起广告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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