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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养老院摔倒 法官调解怨气消
作者:昌邑法院 闫雪  发布时间:2021-10-29 08:18: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杨某为79岁的老人,近年来一直居住在被告某养老院,4月14日晚,不慎从床上摔下,造成左股骨胫骨折,其家属要求养老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89元,且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待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计算赔偿。

一、养老院内摔倒造成骨折

今年4月14日晚10点左右,护理员在查房时发现杨某坐在地上,便上前询问,杨某说自己想坐到床上没坐好就滑到地上了,问其哪里摔疼了,她当时表示并无大碍,护理员便同院长一起将她扶上了床,之后多次询问杨某是否有不适,杨某均表示哪也不疼,还可以自己翻身坐起来。

第二天早上养老院打电话将此事通知了家属,家属来后当面询问老人,其依旧表示哪也不疼,查看体温也没有发烧情况,于是家属探望后离开。此后两小时左右,老人说腿有点疼便再次给家属打电话,家属到后发现老人左腿已经肿了,于是拨打了120,经吉林市人民医院诊断,确诊为左股骨胫骨折,在就医5天后出院,因老人年纪太大不宜手术治疗,现一直瘫痪在床。


二、谁人之过引发争议

庭审中,原告儿子表示,老人之所以摔倒,完全是因为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尽职尽责,对老人基本情况也不清楚,最终造成老人摔伤,养老院方面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并不认可其说法,辩称,老人当时入住是儿媳妇来签订的协议,属于半自理,即可以下地走,不需要完全躺在床上专人看护的,且协议中载明半自理老人在院期间摔伤、碰伤养老院概不负责。老人发生意外,我们也很痛心,并没有要推卸责任,但是我院员工在当晚已经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在第二天也及时将情况向家属汇报并无隐瞒,送医症状是在家属到场后方才慢慢出现,本养老院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没有可归责性,老人摔倒系社会风险,不能将该风险转嫁到养老机构。

三、调解后双方达成合意

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对事情的原委进行了深入了解,从法、理两方面入手,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其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在耐心调解下,被告养老院表示,他们愿意为此事负责,可以拿出一万元进行赔偿,并且如果老人及家属愿意,可以继续在院里居住,并免去两个月养老费用,养老院也会一直悉心照顾老人直至痊愈。原告家属也被养老院的诚意所打动,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赔偿金1万元,为该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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