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人身安全,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作为单独罪名予以明确,并被之配置独立的法定刑。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袭警罪”独立成罪。然而,仍有不少人还在试图触碰法律的底线“顶风作案”,面对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执勤工作,不服从管理,甚至围攻殴打、威胁伤害执法人员。近日,舒兰法院审理了一起构成袭警罪的刑事案件。
2021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殴打他人,被舒兰市北城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办案区候问室等候处理时,向看管人员投掷水杯,并进行辱骂。北城派出所民警王某前来劝说制止,被告人李某不听劝阻,用手打了王某脸部一巴掌,王某继续劝说制止。被告人李某再次用手打了王某脸部一巴掌,王某使用钥匙准备将候问室大门打开时,被告人李某用脚踢王某左手一脚,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害民警人身安全。
舒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今社会,人民警察在履职过程中遭遇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严重冲击了法律底线,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必须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