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诈骗他人76万余元后潜逃,但是法网恢恢,被告人李某最终仍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电信诈骗案。
2016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已判决)、赵某(已判决)使用手机为作案工具实施诈骗。由被告人李某提供作案手机、手机卡、收款银行账户号码,由张某、赵某使用上述手机、手机卡,以冒充他人子女因嫖娼被抓等方式对山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固定电话用户实施诈骗,所骗钱款再由被告人李某按比例进行分赃,诈骗金额达人民币76万余元。事发后,李某便携款离开,并与张某、赵某断绝联系。
经审理,舒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并参与犯罪收益,系主犯。但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不知悔改,抗拒执法进行潜逃。综上所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