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于某伙同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蛟河市虚构可购买到抗癌药物并可赚取差价的事实,以入股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00.00元。
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于某伙同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蛟河市虚构可购买到抗癌药物并可赚取差价的事实,以借款支付好处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10000.00元。
哪有什么购买抗癌药物的渠道,不过是诈骗的“老把戏”罢了。
被告人于某在吉林省蛟河市实施诈骗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化名“王某”到舒兰市的洗煤厂打更,想着做个本本分分的“打工人”。
可是,你一个以假身份生活的“伪装人”,不知道要低调嘛,你打麻将就打麻将,还高调的因五角赌资与人大打出手。
2020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在舒兰市小卖店与被害人吕某等人在打麻将过程中,因赌资与被害人吕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于某回到洗煤厂取了一把菜刀后返回小卖店,在途中与被害人吕某相遇,被害人吕某用手推被告人于某,被告人于某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吕某头部数下,被害人吕某将菜刀抢下后,被告人于某逃跑。经舒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头面部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这回好啦,不光把你揪出来了,新账老账一起算吧。
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为逃避刑罚,隐名潜逃,应予严惩。被告人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