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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还敢“假孕出逃” 疏而不漏必当“撤缓收监”
作者:​船营法院 崔英梅  发布时间:2021-10-28 12:04: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郭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船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郭某称其“已孕”,故在同年4月被暂于监外执行。2020年7月,该院收到吉林市某区司法局送来的有关罪犯郭某的通报函及相关材料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来,罪犯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为脱离监管欺骗监管人员称其怀孕,并提供了“吉林市某医院的出院小结”。然而,待“生产”之日过后,监管人员要求郭某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时,郭某犯了难,无奈之下,郭某坦白之前所提供的“吉林市某医院的出院小结”是伪造证明,本人根本没有怀孕,其保证人(丈夫)李某也下落不明,拒不履行保证人义务。

于是船营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郭某因害怕被收监出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相关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管管理规定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十五日之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二)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法官寄语

社区矫正虽然对矫正对象有一定的自由限制、权利限制,但比起监禁刑,赋予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力,也彰显了法律对犯罪人员的人文关怀。希望以上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学习作用。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法律规范,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参与学习改造,珍惜法律给予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感恩意识,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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