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都跟他们说了得拿大石头垫一垫,他们也没听我的啊,这责任可不能全推到我身上……”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顺利审结了该案。
为尽快完成豆子脱粒,口前镇某村村民张某以每斤0.15元的价格请曹某驾驶脱粒机车帮忙脱粒。但由于张某家的田地位于斜坡处,脱粒机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溜车情况,曹某及时操作避免了事故的发生。随后张某的丈夫尹某便拿了两块砖头垫在车轮下防止溜车。当曹某完成全部的脱粒的活儿后,便下车清理起吸尘器来。此时,因为两块砖头太轻,再次出现了溜车情况,而忙着干活的张某并没有注意到这一情况,就这样被车子撞倒,大腿被碾压到了后车轮底下,直到车子撞上摞好的袋子才停了下来。受伤的张某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大腿血管神经损伤,右膝关节内侧韧带、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积液(闭合),治疗后依旧无法正常行走。随后,张某遂要求曹某支付治疗及后期恢复的全部费用,却遭到曹某的拒绝。原来,曹某认为造成张某受伤的原因在于她自己。在第一次溜车提醒后其丈夫尹某拿来的垫车砖头太少,在第二次溜车后大家已经大声提醒并拉拽张某,她却不以为意,最终导致自己受伤。
法官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村居民,对农村玉米脱粒活动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有较为充分的认识。曹某作为大豆脱粒机及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保障大豆脱粒机及车辆的安全操作,大豆脱粒机及车辆溜车给张某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车辆曾在脱粒过程中发生过溜车,其在车辆后面打扫地面大豆时,未能重视自身的安全并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自行负担30%的责任。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